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永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按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关于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永利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监督、管理、申诉与资金划拨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内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审查公示及发放。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推荐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永利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可申请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等级奖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1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1-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永利实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院初评
学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开展初评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严格按照《永利在线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进行;
2.学生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老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3.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通过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确认评定出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过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由各学院及时将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成立并及时调整以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统筹开展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并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退学、被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学校作出有关决定后,次月起不再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者资助金使用的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受助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文件,参照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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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代章)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