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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在线官方网站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22-11-14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国家奖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永利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内国家奖学金的评议推荐、审查公示及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永利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条件

(一)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文体和公益类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      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达到学校特等奖学金标准,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适评学年没有考试不及格科目(无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非常突出”解释详见附件),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盖章确认。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应实现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排名范围应是名额下达的最末端单位(专业、专业年级或年级)所有学生。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测评)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等级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永利专业、学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政策宣讲

各学院应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生的实施办法。各学院要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相关评审政策及学院评选实施办法,通过网络、班会等有效渠道公布评选条件、名额和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学院评议推荐和学院审查公示

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及申请人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国家奖学金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各学院的评审程序、拟推荐学生材料、拟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并组织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审查评议。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经四川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划拨到各学院,各学院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奖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与各学院应充分利用广播、校报、网络、宣传栏、展板、横幅以及二课堂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事迹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材。

第十七条  为激励学生、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国家奖学金的作用,学校建立向获奖学生家长寄发《国家奖学金喜报》制度,由学校统一制作《国家奖学金喜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寄发。

第九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文件,参照新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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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代章)

2022616

 


 

附件

本专科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解释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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