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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届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龚云璐  日期:2022-11-09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各学院:

根据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成就发〔2019〕54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21〕21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永利实际,现将关于开展2023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有求职创业意愿的2023届困难毕业生(含研究生、专升本),未曾申领过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二)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三)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四)残疾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六)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学生在毕业年度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不得申报补贴。

三、申报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2023届困难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按A4纸张大小提交以下资料:

1.《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

2.基本材料: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申请表背面)。

3.支撑材料:附件6《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2023届困难毕业生名单》里的同学可免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提供以下支撑材料:

第一类: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民政)事务部门出具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含低保证)。

1.证明材料需注明“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字样,并注明政策认定有效期或年审信息,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载明人员中应包含申报毕业生本人,申报毕业生不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的载明人员,但与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在同一户籍且具有直系亲属关系,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如:父亲是低保人员须提供父亲户口页复印件和申请毕业生本人户口页复印件)不在同一户籍但与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可由申报毕业生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3.低保证明载明人员非申报毕业生直系亲属但对其存在法定抚养义务的可由申报毕业生出具书面说明,补贴申报时(申报学年当年或毕业年度)须处于政策认定有效期。

4.低保存折(注明资金流水信息属性:低保)同等适用以上条件,低保最新领取时间须在申报学年当年或毕业年度。

第二类: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人口或脱贫人口家庭证明,并附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残疾证。

1.证明材料中需注明“脱贫”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并明确脱贫人口、脱贫家庭认定有效期或当前认定状态。

2.脱贫人口为申报毕业生本人或残疾人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家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以脱贫人口家庭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的,证明材料中需明确说明申报毕业生及残疾人员均属同一家庭直系亲属成员。

4.补贴申报时(申报学年当年及毕业年度)处于脱贫人口、脱贫人口家庭认定有效期或证明出具当时状态须为脱贫认定有效状态。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残疾证明包含第三代残疾证(卡)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含首页、照片页及残疾等级页),未持有残疾证(卡)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第三类:建档立卡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证明材料需明确“建档立卡脱贫”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证明材料需明确申报毕业生属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

2.申报毕业生名字不在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载明人员中,但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中载明人员在同一户籍且具有直系亲属身份的,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如:父亲是建档立卡须提供父亲户口页复印件和申请毕业生本人户口页复印件)不在同一户籍但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可由申报毕业生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3.证明材料载明人员非申报毕业生直系亲属但对其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可由申报学生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4.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需注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认定有效期、年审信息或出具证明时当前认定状态,以上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第四类:残疾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本人的第三代残疾证(卡)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含首页、照片页及残疾等级页),未持有残疾证(卡)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学生本人《残疾证明》。

第五类: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民政)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学生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明,证明材料需注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有效期或出具证明时当前认定状态,以上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第六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1.毕业生本人在学期间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主要信息页面,页面需载明贷款时间、贷款人、获批时间等主要信息,不能提供贷款合同可提供相同载明信息的电子网签截图。

2.无法提供贷款合同的可使用电子网签页面截图,截图需要载明贷款时间、贷款人、获批时间等主要信息。

3.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人为学生家长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如:父亲是贷款人,须提供父亲户口页复印件和申请毕业生本人户口页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带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国家助学贷款核准批拨日或贷款期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二)学院初审、汇总、提交至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

(三)学校学生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复审、公示并向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有关材料,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审。

(四)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拨经费后,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终审名单发放补贴,因个人提交银行卡信息错误而导致发放不成功者,另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申请学生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初审工作,要防止遗漏、杜绝虚报冒领,确保上报申请材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二)学院审核毕业生申报材料时要按照以下的要求进行:

1.确保申报该项目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正确无误。

2.核实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提交申请困难毕业生填写的《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是否正确,重点核实申请表中选择的“补贴申报类型”与提交的支撑材料是否一致,申请表中个人申请承诺处需本人签字。

4.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档一份,其中申请表提交原件,基本材料和支撑材料均提交复印件。

5.申报补贴学生填写附件1,各学院填写附件2和附件3。

6.请各学院于2022年11月18日17:00以前以学院为单位提交纸质档材料,其中附件2需学院党委书记签字并盖章,附件3只需学院盖章,纸质档由负责该项目的老师报送至航空港校区信达楼A203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联系人:龚云璐;联系电话:85966380。

(三)如出现初审信息虚报冒领等情况,学校将执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3.成都市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

4.相关证明材料样表(仅供参考)

5.2023届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支撑材料一览表(最新版)

6.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2023届困难毕业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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