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内地与港澳教育交流合作,推动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项目提质增效,现将教育部项目申报指南转发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16 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院校条件
(一)申报院校包括内地教育部直属高校及部分地方高校(名单见附件)。
(二)申报院校应与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建立校际合作关系。
香港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
澳门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圣若瑟大学。
三、项目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 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申报院校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二)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 创业、实践交流 4 类。
其中: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院校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院校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院校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三)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 3 个月(含)到 1 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 3 天到 3 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登录申报。申报院校在规定受理期内,登录项目申报系统网站(http://hk10000.fudan.edu.cn),填报项目信息、上传《项目确认书》、本院校高校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及管理细则原件扫描版,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初审。
(二)系统审核。初审通过后,申报院校须下载并打印《项目申请书》,经校方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上传原件扫 描版至网站,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复核。
(三)专家评审。教育部港澳台办将于项目申报结束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活动内容, 项目申请书明显不合格或申报材料造假,项目承办人员在往年执行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等任一情况的,将不予立项,并取消该院校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各项目院校应尊重专家评审结果。
(四)立项批复。教育部港澳台办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立项并批复,向内地高校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五)注意事项。
1.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未结束,接受有关高校申请举办部分线上交流项目,并根据线上交流项目实际经费需求填报预算明细,可包含:讲座课酬费、课件制作费、助教劳 务费、场地租赁费、资料印制费、设备软件使用费、证书制作费等。
2. 请在申报项目名称中明确开展方式,即注明:“线下”“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如未按要求填报,申请将予以退回。
3. 2022 年已批准立项但因疫情影响延期至 2023 年的项目,需重新申报,并在“项目说明”一栏中备注项目延期情况。
五、项目执行及监管
(一)项目获批后,内地各院校应按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如项目需延期或变更,应于申报实施日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秘书处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如项目因特殊情况临时取消,应于申报实施日期前向项目秘书处报送项目取消情况说明。
(二)内地院校应于项目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填报单个项目执行情况、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 感言、问卷反馈等资料)、费用结算表(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等材料,并于本校所有项目完成后 1 个月内(最晚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提交年度项目总结及决算报告(系统填报流程:网上填写—下载、打印—加盖学校公章—上传原件扫描版—提交)。
(三)教育部港澳台办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